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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发布,南宁市政府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白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木办法。第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H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
2、、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怦管理。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临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笫五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冇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
3、宜。第七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冇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结合IU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II规划定点补充建设。(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
4、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牛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冃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丿另地产开发项目或者I口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I口城改造项目
5、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T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笫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了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
6、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笫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本市屮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
7、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T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第十五条在依法设宜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制产品的临时摊点。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许可时,应当注明该项目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专用。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不得拆零转让。第三章经营管理笫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背记注册,领収营业执照。笫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8、企业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查验、追溯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与场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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