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ID:42573920

大小:26.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9-09-18

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1页
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_第2页
资源描述:

《湖北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鄂地税发〔2010〕126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异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异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

2、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及时准确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查帐征收。—2—三、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为工程价款的1%。四、在我省境外从事建筑安装业的本地单位和个人,其在工程作业地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回我省向注册所在地(居住所在地

3、)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五、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省外来我省和省内跨市、州、林区、直管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事宜由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6月24日印发打字:刘薇校对:税政二处周勇—2—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