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试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JOURNALOFQINGHAIJUNIORTEACHERSCOLLEGE(EducationScience)2009年第1期No1.2009文章编号:1007-0117(2009)01-0083-05试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辛庆玲(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青海西宁810000)摘要:行政处罚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秩序的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它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一起构成公民的三大责任制度。行政处罚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管理所需要;另一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危害
2、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对行政处罚权严加规范和控制。那么行政处罚权要符合哪些要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异同?研究这些问题不仅是规范行政处罚权的需要,同时也能为行政处罚的实践提供积极的指导。关键词: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3]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行政处罚中的归责原则虽[1]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3、。在行不能完全套用这一定义,但归责作为责任的判断过政处罚的立法和实施中,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程,其基本含义是相同的。因此,行政处罚中的归责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可定义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后,应以何种价值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作为或者不作为)是行为人负处罚之责的基础,占责。归责不同于责任,责任是一种否定式的法律后有核心地位。其中,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应承担行果,而归责是为这种法律后果是否成立寻找根据和[4]政处罚之责,实施处罚
4、的机关或者组织又按什么规标准。归责原则就是行政处罚的归责的规则,它则去确定行为人承担处罚之责的根据和标准等问所解决的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处罚之责的依据和标准题,则是研究行政处罚行为的关键问题,我们称之为问题。[2]应受处罚行为的责任基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归责原则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是一对既相互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二是应受处联系,又各具特点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确定责任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抽象、普遍的法律规则,决定着特定要受处罚的行为一、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为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一)概
5、述织最终确定行为人承担处罚之责提供法律上的价值归责即责任的确定,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判断标准,是应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一个重要概念。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的含义,一般后者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实现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使的损害的事实发生原则的功能的最佳方式。从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罚的实践出发,我国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应遵循以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的价值判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主观责任原则为辅。收稿日期:2008-06-04作者简
6、介:辛庆玲(1981-),女,青海化隆人,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EducationScience83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二)过错推定原则方面: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的客[7][8]在民法上,过错推定,又称过失推定,是指原告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考虑到行政管理领域内容若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非常广泛且各具特点,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须符合行政管理的实际和特性。[5]应负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是两种完全综合上述理解,行
7、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不同的责任形式,民事上的过错推定原则不完全适以下三个方面:用于行政处罚,但过错推定的基本含义却应是相近(一)基础要件的,因此,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推定可理解为:公民、法基础要件是指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即行为人已人和其他组织一旦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它包括三方面的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内容:上就应推定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并依法承担行政处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6]罚之责。作为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特为什么要以过错推定作为行政处罚
8、的一般归责征:原则呢?可以这样理解:其一,行政处罚是严格依法(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进行的,受处罚行为必须是以违法为前提的,违法包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含过错是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特性。其二,行政处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这种行为一旦实罚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施,必然危及行政管理秩序,对他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