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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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3-11-410:27:53    阅读次数:39          文章作者:中国税务报:顾培龙近日,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如何处理兼营应税服务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抵扣。对此,笔者结合实例分析说明期初挂账税款的抵减过程,以及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

2、改增”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而应税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实质上属于改前的营业税,100%归地方财政,不得混库。这样,试点前尚未抵扣的共享税——留抵税额也就产生了一笔挂账税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对挂账税款给出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举例分析    华旭公司是一家从事数控设备制造

3、的企业,并兼营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8月1日,公司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8月发生了下列业务:月初报送了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进项税额留抵25万元。月中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34万元,并取得了首笔“营改增”技术服务费,实现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购进原料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购进一辆应缴消费税的小汽车交由销售部门使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通过进项税额5.1万元。2013年9月公司销售数控设备,取得销项税额68万元,收取技术服务收入200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外购一批认证相符的原材料进项17万元。那么该公司2013年8月、9月公司挂账税款的抵

4、扣、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    8月增值税计算:8月由于“营改增”开始实行,本月没有因兼营技术服务产生的上期留抵税额。本月应税服务上期留抵为0,但对上月所属期为2013年7月的留抵税额,可以当着“营改增”前企业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挂账数。期初挂账留抵税款(本年累计)=25(万元)。当月销项税额=34+6=4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51+5.1=56.1(万元)。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本月进项税额=0+56.1=56.1(万元);因本期进项税额56.1万元>销项税额40万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40万元。本期应纳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40-56.1=-16.1<0,本期应纳税额为0,(本月数)期末留抵税额=56.1-40=16.1(万元)。8月公司未实现增值税,尚有留抵税款16.1万元,与期初挂账税款25万元一起等待后期抵减。    9月增值税分析:本月销项税额=68+12=8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17万元;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8月应税服务的留抵税额16.1万元; 9月应抵扣进项合计=本月进项+上期留抵(本月数)=17+16.1=33.1(万元);因本月销项税额80万元>本月应抵扣进项税合计33.1万元,本月实际抵扣进项33.1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款时,本月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本月销项-本月进项-上期留抵

6、(本月数)]=[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80-33.1=46.9(万元)。按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确定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分配率=68÷80×100%=85%;上期挂账留抵25万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比例=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80-33.1)×85%=46.9×85%=39.865(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款(本年累计)比较,取小值。即未抵减挂账税款时货物的应纳税额39.865万元>期初挂账留抵数25万元,本

7、月抵减25万元。本期实现全部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80-17-16.1-25=21.9(万元)。期初挂账税款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25 -25=0(元)。应税货物的本期应纳增值税=本期虚拟的整体应纳税额×货物销项税额比例-本期实际抵减挂账税款=(80-33.1)×85%-25=39.865-25=14.8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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