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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获刑7年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注意了。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民间借
2、贷获刑7年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注意了。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民间借贷获刑
3、7年半(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放贷的朋友注意了。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个
4、人放高利贷被判刑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法院认定,20
5、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
6、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
7、非法经营罪。“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可以囊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我认为对'高利贷'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民间的一个毒瘤。借了这些“高利贷”的企业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现在正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愈演愈烈的
8、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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