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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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范。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

2、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14/14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

3、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14/14(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4、。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14/14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三、工作流程(一)作出决定(二)文书送达(三)人员接收(四

5、)戒毒(康复)措施(五)请假外出(六)地点变更(七)戒毒中止(八)期满解除(一)作出决定1、社区戒毒14/14(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拟予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公安机

6、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写。(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起始时间按社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2、社区康复(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14/14(2)判处三年以下有

7、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后,由当地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

8、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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