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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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正当防卫、制止侵害人身安全教学目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教学重点: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课时时间:4课时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1、种类介绍(略)(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

2、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

3、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意外事故案例]——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   2008年1月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1月3日晚入住的,5日晚上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

4、。“他们两人本该在6号中午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这名房东说:“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20元一个晚上。出事以后不营业了。”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

5、校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案例评析】   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交

6、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案例]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1994年4月6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

7、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案例评析】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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