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
4、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
5、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
6、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
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第
8、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