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管理规定2014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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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

2、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适用本规则。1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6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

3、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供居民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

4、体。2.1.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13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14厂房2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2.1.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17物流建筑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裙房、塔楼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2

5、.2.2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3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4内天井四周均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5凹槽三面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2

6、.2.6室外透空空间建筑外墙或阳台栏板之间,由不计规定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等围合形成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2.2.7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两个及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2.2.8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建筑楼层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当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3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

7、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2.2.9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0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1结构转换层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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