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犯罪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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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3月宁夏社会科学No.2.Mar.,2005第2期(总第129期)SocialSciencesinNingxiaGen.No.129文物犯罪中的界定12刘志,段兵(1.长安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62;2.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应对文物犯罪中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问题作细致的认定并予以有效的打击。关键词:文物犯罪;选择性罪名;法条竞合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5)02-0024-04文物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对刑法分则中一类犯罪的总称。1979年刑法中有关文

2、物犯罪的罪名只有两个,即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和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之后又于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5文物保护法6,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6、5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5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6等,对我国文物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尽管如此,当时有关文物犯罪的立法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体系零乱、罪名设置不科学、法定刑失衡、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够完善等等。为此,1997

3、年,现行刑法典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文物犯罪的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犯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文规定的有关文物犯罪,共13种。形成了现行刑法典所确立的以妨害文物管理罪为主体,以其他有关文物的犯罪为补充的文物犯罪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对完善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打击各类文物犯罪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一、划清文物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文物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与所有犯罪一样,文物犯罪也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文物犯罪的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公民或单位在从事涉及文物的活动中,只要不违反

4、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行为。所以,文物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行为是否违反特定的文物保护管理法规。对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违反,是所有文物犯罪的共同特征,合法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所以,在外交活动中根据国家规定向外国政府或个人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遵照国家指令性计划在文物单位之间调拨文物藏品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某些罪的构成特征,但因这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均属于正当行为。刑法分则对个别罪如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明确规定必须/违反文物保护法规0,而对绝大多数罪,如倒卖文物罪等未作明文规定,这并非说明这些罪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其违法性是众

5、所周知的。只要对这些罪的主客观特征详加分析,其违法性是不难发现的。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收稿日期:2004-12-21作者简介:刘志(1965-),女,河南叶县人,长安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段兵(1966-),男,湖南衡阳人,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24)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目的。刑法分则对有些文物犯罪明文规定必须具备/牟利0或/非法占有0的目的,行为人如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则属于合法行为。如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兴趣爱好,为了收藏而购买了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因不具备/牟利0目的,所以不构成倒卖文物罪。第三,行为人

6、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和实施行为时是否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出于文物保护的需要,国家对从事与文物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主体条件和实施行为前的报批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和经法定审批程序批准这两个条件并依法实施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否则均构成犯罪。如有考古发掘权的考古工作队按照发掘计划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属合法行为,除此之外任何人所实施的挖掘行为,均属盗掘。第四,是否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例如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在与盗窃文物的犯罪分子搏斗,其人身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正当防卫而在情急之中顺手抓起一件文物砸向犯罪分子而将文物打坏的行为

7、,因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所以属正当行为。只有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行为人才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文物犯罪与意外事件及一般工作失误的界限意外事件与文物犯罪虽然在主体、客观方面有诸多相同或相近之处,但在主观方面却有本质的不同。文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文物工作人员在运送文物途中突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遭到突如其来的动物的侵袭,引起所运送的珍贵文物被损毁,就不能以犯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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