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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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曹行办法》、《朝阳区关于大力推进海外学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朝阳区关于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申请纳入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应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条件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创办企业或工作单位应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5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博士及以上学位可放宽至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2、)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3)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研发人才;(3)在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工作,并持有相应国际职业/执业资格认证的中高级经济、金融、咨询、法律专业人才;(4)拥有朝阳区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文化创意、高技术等产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2、工作类附加条件(1

3、)申请人原则上应在2008年1月1日后来华工作。(2)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上。3、创业类附加条件(1)创办企业一年以上。(2)申报人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说明理由;申报人短期内不能回国或不能全职回国工作的,请说明理由并提出过渡计划。第三条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以落实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海聚工程”)和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凤凰计划”)为目标,服务首都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以智力聚集和企业扶植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的评

4、审原则。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估工作,根据《实施办法》提出认定意见,经朝阳区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审批同意后,由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第五条对于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认定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将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推荐申请北京市“海聚工程”。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资(含独资、控股)企业引进来京创业和工作的

5、海外高层次人才。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和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朝阳区吸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三大产业集群中创业和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为主要引进对象。北京市和朝阳区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以上分类限制。第三章认定内容及程序第八条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包括材料申报、初步筛选、专家评估、委员会审核、联席会审批和颁证。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还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第九条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需填写《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创业类、工作类)》,经用人单位及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推荐后,向北京海外学人

6、中心CBD分中心申报。第十条初步筛选。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CBD分中心根据《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筛选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第十一条专家评估。评估委员会专家评估小组通过面谈、履历评估等形式进行评价,提出评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个体评估,包括申请人从业经历、专业成果、专业水平、综合能力、专业的区域急需和关联度等。(二)团队评估,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组织战略、组织运营、产品市场前景及申请人在团队中作用等。第十二条委员会审核。评估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估小组评估的结果在各组推荐的人选中进行横向的对比和平衡,经过投票表决的形式推

7、选出引进人才的候选人名单,报工作联席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联席会审批。联席会根据朝阳区经济发展目标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提出申请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否纳入“凤凰计划”进行最终评审。第十四条颁证。在联席会审批通过后,由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作为享受政策和服务的凭证。第十五条《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三年(不超过聘用期),到期可办理延期或再次申请。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CBD分中心审核,取消享受的相关待遇。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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