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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信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甬科高〔2013〕10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6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宁
2、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3年9月29日6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
3、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择优扶强、公平公正”原则,共同开展我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市企业研究院认定,依托单位和企业研究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2年以上。63、近3年内(不含申报年度)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转让或者
4、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二)企业研究院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依托单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内设部门。2、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3、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比例不低于80%。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
5、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第五条市企业研究院应当规范命名,一般采用“宁波+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究院”的形式。第六条市企业研究院根据认定年度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按比例给予最高为100万元的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6省企业研究院参照市企业研究院奖励办法,给予累计最高为200万元的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第七条奖励经费主
6、要用于企业研究院建设所必需的、专用于研发创新的科研资产购置和升级改造。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依托单位及企业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第八条市企业研究院及其依托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同时,鼓励依托单位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市企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条集团公司通过市
7、企业研究院认定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的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申请。第十一条市企业研究院在运行期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撤销或者终止企业研究院命名。(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依托单位主体消失,或者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6(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四)依托单位已不具备市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第十二条因弄虚作假行为而撤销企业研究院命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因核心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企业研究院命名的,2年内不
8、得重新认定。第十三条同一依托单位的市企业研究院被撤销或者终止资格后,又重新通过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第十四条市企业研究院应自通过认定年度起,应定期提交建设运行情况报告,作为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以及推荐省企业研究院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宁波市科技局办公室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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