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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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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民生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实施依法合规、廉洁高效进行,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法》、《关于设立XX县乡镇民生项口监督特派组的实施方案》(县委(201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办法所称民生项目是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救灾扶贫、培训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第三条对民生项目备案按照"县纪委监察局总体统筹、纪工委监察分局和特派组分级实施、民生项目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县、乡二级备案纵横联动”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县乡二级统一使用备案标准化格式,标准
2、化格式由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制作提供。第五条县纪委监察局、纪工委监察分局、乡(镇)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简称“特派组”)必须建立民生项目备案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民生项目备案工作,规范项目备案的档案管理。第二章备案内容及方式第六条民生项目备案内容为项目名称、内容、来源、资金物资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项目下达时间、项冃计划完成时间、资金物资分配情况、实施单位、项目进度、资金物资拨付、峻工验收及资金决算等情况。第七条民生项目备案包扌舌指定网络管理系统备案和纸质备案两种方式。指定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指“贵州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八条
3、县直主管部门在收到民生项目依据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备案内容录入网络系统,同时以纸质方式报送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县直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及时梳理汇总备案情况,每月…次、于次月5日以前将上月备案情况以纸质方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备案。第九条县直主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民生项目,必须在收到项目依据后,10个工作日内分解到项目点,并将备案内容录入网络系统,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相关纸质材料。第十条乡(镇)在收到县直部门分解的民牛项冃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民生项目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类民生项目必须分解到户。并将备案内
4、容录入网络系统,同时以纸质方式报送本乡(镇)特派组备案。乡(镇)特派组应及吋梳理汇总备案情况,每月一次、于次月5日以前将上月备案情况以纸质方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备案。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县直民生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吋,按照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一)拒不将民生项目备案内容录入网络系统的;拒不按规疋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镇)特派组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二)未按吋将民生项口备案内容录入网络系统的
5、;未按时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镇)特派组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三)录入网络系统的民生项目备案内容不完整、情况不真实,以及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镇)特派组报送的民生项目纸质备案材料不完整、情况不真实的。(四)不按规定进行网络备案和纸质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乡(镇)特派组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情况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丁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rti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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