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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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序号政策类别政策内容依据备注1光伏电站电价及补贴浙江省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Ⅲ类地区,标杆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2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节)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3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4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

3、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5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6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4、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7建设光伏或者利用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8光伏电站的收费规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

5、4号9光伏电站的结算办法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10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

6、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11关于光伏电站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接入电网的规定12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国能新能[2013]329号13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

7、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14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15关

8、于光伏电站的土地政策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16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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