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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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司考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新增考点(一)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编辑推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专题司考指导:2011年司法考试学习经验交流篇司考综合知识辅导之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

2、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注意(1)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2)指定管辖(第2款)。(二)行政监察措施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

3、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

4、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注意: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查询存款。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查询存款与冻结存款的程序、条件是不一样的。(三)行政监察程序1、掌握申诉——复查

5、——复核程序(第37条第1款)。2、注意第37条第2款,类似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3、掌握第38条第1款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类别。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

6、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

7、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注意:第39~41条及下述的第42条也是本法的重点,应予准确掌握。1注意第39条的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并比较第37条之规定。2上级机关可径直变更、撤销下级监察决定(第40条)。3特别掌握最终决定的两种类型(第41条):(1)上一级的复核决定;(

8、2)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复审决定。第四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注意:对监察建议异议处理的程序:提起异议——回复——裁决。商经法部分: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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