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

ID:42387024

大小:67.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9-14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_第1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_第2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_第3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_第4页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期末复习大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08—09(二)《经济法》本科期末复习大纲1.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加以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点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5.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为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信用的责任,保证不向对方作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6.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件、效力、失效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有效要约的条件(要件):1)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订立合同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要约到达对方时生效要约的失效

3、: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7.合同的成立判断承诺生效时——(诺成、不要式合同)标的物交付时——(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书或确认书(签字或盖章)时——(法定或约定要式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

4、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如因一方过错致合同被撤销、无效、不成立;无权代理等。2.合同的生效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依法定。但有些合同是附有条件或附有期限的,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具体类型及其相应含义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类型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有下列情形之

5、一的,合同绝对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具体类型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具体类

6、型:1主体不适格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4.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到期 行使方式和效力:向法院申请,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使条件:债权人

7、对债务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方式:撤销权须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效力: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和相应概念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相应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定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二)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