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配套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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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

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

4、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超过协议开发期限(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但因区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实施的项目,仍按开发协议签订时的标准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五日主题词:城乡

5、建设收费通知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4-9-23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合川市人民政府文  号:合川府发[2004]18号发布日期:2004-9-23执行日期:2004-9-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

6、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  将合川府发[2001]86号、合川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号等文件明确的由11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统一分配。  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在合川府发[20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城区建设项目  住 宅:不分地块级别,按70元/

7、㎡缴纳。  非住宅: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10元/㎡缴纳;  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5元/㎡缴纳;  九级土地的非住宅按100元/㎡缴纳;  十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5元/㎡缴纳;  十一级土地的非住宅按90元/㎡缴纳;  十二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5元/㎡缴纳;  十三级土地的非住宅按80元/㎡缴纳。  2.建制镇建设项目  一类建制镇住宅按56元/㎡、非住宅按64元/㎡缴纳;  二类建制镇住宅按49元/㎡、非住宅按56元/㎡缴纳;  三类建制镇住宅按42元/㎡、非住宅按48元/㎡缴纳。  (二)其他建设规费征收标准  除配套费外的其它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不变

8、,并作如下明确:  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标准:城区1.2元/㎡;建制镇1元/㎡.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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