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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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终止。难点: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

2、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这种

3、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注意与出资多少无关)(三)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划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入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

4、编制权(二)义务141、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5、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重点关注: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的行业;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放开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对环境造

6、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注意其中:(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

7、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与内资企业出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在每种出资方式中都有限制性规定。1、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2、实物出资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3、场地使用权出资14(1)场地使用权是只有中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

8、(2)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3)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1)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仅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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