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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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

2、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浙江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3、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四)负责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

4、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第七条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

5、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八

6、)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4、廉洁自律情况。(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

7、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第九条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

8、的责任。(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第十条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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