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筑法规 真题_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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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B)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A、登记B、注册C、备案D、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思路】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C)。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思路】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

2、的规范性文件。3、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这种事实是债权债务的(C)。A、抵销B、提存C、混同D、免除【思路】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4、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脚手架,合同约定每月底支付当月租金,但甲公司到期后拒付,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应付之日起算为(A)年。A、1B、2C、4D、20【思路】拒付租金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5、根据《物权法》,不适合用于质押财产的是(C)。A、汇票B、仓

3、单C、建设用地D、应收账款【思路】《物权法》规定了质押的两种形式,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权利是以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具体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因此,不能质押。(本题超纲)6、下

4、列行为中,不必将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是(D)。A、转让B、抵押C、出资入股D、投保火灾险【思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7、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18个月,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原则上最少到位资金为(C)万元。A、100B、200C、600D、1000【思路】建筑活动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拥有足

5、够的建设资金,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体规定为: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对本题,应满足2000×30%=600(万元)。8、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D)。A、总承包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B、发包人可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主体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C、建筑工程只能招标发包,

6、不能直接发包D、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思路】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选项A不正确。《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因此,选项B不正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因此,

7、选项C不正确。《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因此,选项D正确。9、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中,属于承包人合法分包的是(A)。A、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进行分包B、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C、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D、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思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10、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

8、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B)。A、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单位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B、该联合体成员签订共同投票协议C、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D、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思路】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因此,选项A、C、D均不正确。共同投标协议对于联合体投标这种投标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工程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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