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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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社会调查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的调查学生姓名:周萌学号:1035001401295指导教师:郑建辉调查单位: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查内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调查时间:2011年7月15—8月15日调查方法:1、访谈法2、实地考察3、查阅文献引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猛,但运营管理仍较薄弱,体制不统一。一些专家学者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做了大量研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高速公路丛书》,对高速公路管理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还处在发展初期,主要以经营权有偿转让为主,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003年全

2、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时任交通部长张春贤指出:“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的基础性、公益性和系统性,在规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应该争取国家制定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方法,建立中国特色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从政策上扶持和促进高速公路发展。”这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关注和重视,但时至今日,该法规仍未出台。根据福建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要求,本人于2011年7月15日——8月20日对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体制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如下:一、单位概况福建1994年开工建设第一条高速公路—泉厦高速公路,到2009年底,累计完成高速公路投资1300多亿元,各设区市

3、都通上了高速公路,总里程42000公里的“一纵两横”高速公路骨架网、省会福州至各设区市“四小时交通经济圈”基本形成。福建省高速公路现行管理体制是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逐步演变形成的,在1997年提出的“四统三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统一运营和分段筹资、分段建设、分段收益体制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一盘棋”,逐步形成的由中央、省、市三级投资建设和省统一运营管理的建养管一体的体制。其显著特征是——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下称“省高指”)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二、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

4、、法规制度建设滞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政策法规的保障,但高速公路立法和政策制定严重滞后。目前仅有《公路法》和一些零散的政策法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高速公路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公路法》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行使公路行业管理的职责,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如何行使、以何种方式行使这种职责,造成一些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主体之间定位不清,关系不明。关于高速公路管理问题,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16文提出,“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5、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直到现在近20年未有新的规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目前基本参照普通公路的运营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来运作,很多规定明显不合实际。在政策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一些地区频繁出现因政策法规界定不明而造成的扯皮、打官司等现象,使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无所适从。42、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多元化。传统的公路建设投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资金渠道单一,主要靠挤用养路费、民工以工代赈等方式,发展缓慢,严重滞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加快发展,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打破了长期以来以国家为主体的格局,

6、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资金来源渠道也不断拓宽。由于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导致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与高速公路的商品属性相对应,非国家投资主体必然要求一定的投资回报率,需要以企业的形式来完成公路的筹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企业化的高速公路经营组织就应运而生。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主体不同,必然带来管理主体、管理目标和管理规则的多元化。3、投资主体转换规则缺失、程序不规范。这是造成国有资本管理代替公路实物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因。很多地区将高速公路公司也作为经营性国有企业,将高速公路作为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评估等相关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对高速公路及其公司的资产进行简单处理,划归各地国资委账下。不仅整个过程

7、缺乏法律支撑,而且在转移主体时没有就相关责权利交割清楚,使得收益权、监督、债务、人员、路产保护、安全、服务保障等责权在更多主体间“扯皮”,增加了管理难度。一些地方政府迫于加快建设的融资压力,无视现有相关法规,不经过合理程序仓促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不仅出现违法转让或低价转让,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没有对管理服务进行有效合同约定,使大部分民营的高速公路游离行业管理之外,导致公路服务水平下降。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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