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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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包合同,是指为工程施工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所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中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一周内,由公

2、司经营部牵头组织与分包方商谈并签定分包合同。分包方若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书的报价、承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放弃中标时,应视为首先违约,公司有权否定中标,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追索赔偿。第四条分包合同条款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及分包方的投标报价、承诺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必须载明标的、价款、期限、安全及质量要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第五条 分包合同生效之后,项目部方能允许分包方实际履行合同,严禁与分包方不签合同或先干后签合同。 第六条 分包方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 (一)与业主签订主合

3、同的要求,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二)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三)公司及项目部与施工分包相关的制度与规定。第七 条  项目部应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方的资源投入进行检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强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协调,对出现的外部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延误工期,予以警告后仍无力补救而有可能导致总体工期拖后的,应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 第八条  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签订质量责任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分包方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报请

4、项目部组织复检;项目部对分包方负责施工的产品,应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对重复出现不合格品的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第九条  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及环保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建立各项安全及环保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落实到位;分包方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施工安全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项目部,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求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

5、对稳定;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为所属的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方必须对其采购的材料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书和检验合格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项目部材料组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后,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项目部对分包方材料领用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分包方领料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 分包方的设备管理应纳入项目部自有设备管理的范畴,在设备管理、施工调度、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设备,适用于自有设备的管理办法;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购买设备险。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

6、明确部门责任、结算程序、结算时间及其它要求,对于分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依法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明确分包完成实物量计量的主管责任人和主管责任部门,所有签证单均需有主管责任人签字才能办理结算;所有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第十五条  分包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必须当月申请验收,当月办理签证,由于分包方的原因当月未办理签证的,下月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办理分包结算时,应以分包合同中明确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如发生变更,应以变更项目单价审批表作为依据,在变更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分包方完成主体

7、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应控制在设计量或监理、业主有效签证量范围内,经营部根据监理、业主审定量及实际情况,有权对已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核减,未经经营部管理人员审核签证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八条 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结算,并应在相应项目对业主结算后进行。未经总包方授权或书面许可,分包方不得擅自与业主发生经济关系,或直接从业主收取工程款,办理工程款预结算。 第十九条 分包方办理完工结算时,应提供《完工价款结算书》,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部财务付款必须以分包方结算书为依据,严禁超前支付

8、。 第二十一条 分包方结算、领款签字必须是分包合同签订人,财务转账应是分包方账户,严禁转委托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分包方结算书由经营部和财务部分别保管,结算书附件由经营部妥善保管,其他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资料应在本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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