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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高质量管理系统体系宣贯测精彩试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档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测试题姓名:测试日期:年月日一、163号令(14%)二、评审准则(16%)三、手册及程序(56%)四、管理制度(14%)得分(100%)一、163号令(1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自起施行。(2015年8月1日)2、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3、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年。(6)4、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质
2、认定部门)5、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资质认定并有能力)6、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独立)7、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9、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两个)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不少于6年。(保存期限)11、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以下罚款。(处3万元)12、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4、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以下罚款。(1万元)13、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以下罚款。(3万元)14、 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二、《准则》(16%)15、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及以上从业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16、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履行)17、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本机构。(技
5、术运作)18、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19、检验检测机构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20、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任务。(当前和预期)21、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控制要求)2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2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
6、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检定或校准)24、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2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26、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时予以评审。(管理评审)27、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质量负责人)28、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最高管理者)29、检验
7、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优先使用)3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并为客户保密。(完整性)3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三、手册与程序文件(56%):32、负责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授权,指定关键管理岗位的代理人。所长(最高管理者)33、授权签字人是指经,对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确认、批准或签发的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授权)34、负责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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