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民诉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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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诉法部分 2013-11-2514:30:10   来源:法律考试网   评论:0 点击:1073    一、单项选择题  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民事诉讼

2、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

3、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

4、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5、定进行裁判。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否则会丧失中立性。  37.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6、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的分类。诉分为三类,包括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

7、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选项A错误。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非讼案件,不涉及诉种类的判断。  选项B错误。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选项D错误。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

8、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适格与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事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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