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2010)254号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201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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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2-24]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政发〔2010〕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2、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

3、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员”是指《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后,所形成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是指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

4、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第二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被征地时间的不同,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

5、金;  (四)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五)《试行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六)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市承担60%,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区承担40%,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所需资金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政府承担。  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

6、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将上条第六款资金中用于发放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部分纳入管理范围。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发放。  第八条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7

7、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70%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个人账户。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3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30%部分,政府从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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