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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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10/61保险合同案例分析2021/10/62一、保险合同的形式和要件2021/10/63*案例6.12001年5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到焦某所在单位宣传保单,焦某拿了一份宣传单,宣传单上注明的某险种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者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焦某于是决定为丈夫投保该险种,并在当天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照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

2、。”焦某对此内容没有异议。2001年11月,其丈夫意外摔伤,造成右臂骨折,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伤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为由拒赔。焦某及其丈夫不服,遂起诉。2021/10/64焦某诉称:保险公司公开散发的宣传单并未列明必须符合规定的伤残等级才能赔付,正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宣传时以虚假信息误导才投保,否则不会考虑购买,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的说法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并非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保险公司在宣传单上与保险条款上所写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更加详细,故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虚

3、假信息误导和欺诈投保人的行为。焦某接到保单后,并未对保险责任的范围提出异议,表明其对保单内容默认。根据保险条款,原告不符合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问题:法院该如何判案?2021/10/65保险宣传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不属于正式保单所规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原告焦某败诉。2021/10/66案例6.2李某于1997年5月5日以其未婚妻韩某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口支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该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投保,并向李某签发了保单。

4、保单写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主险为平安长寿,保额20万元,保费14960元/年,保险期为1997年5月5日中午12点至终身;附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为1万元,保费30元,保险期间为1997年5月5日至1998年5月4日;缴费形式为年缴。保险合同第三条还约定:“投保人缴费满两年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年者,投保人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给付退保金。”韩某作为被保险人亦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将《行销险种两年内返险比例表》及《平安长寿保险计算说明》告知投保人。2021/10/671998

5、年5月间,李某在与韩某解除恋爱关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保费的请求,双方因返保中应扣除手续费的比例问题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要求按《比例表》和《说明》扣除保费的74%手续费,并认为按照合同第三款约定,原告在缴费期间及保险期均未满两年的情况下,不可以退保;而李某认为此种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2021/10/681、合同是否有效力?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合同第三条是否有效力?《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

6、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六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2021/10/69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单人身保险合同部分有效,该合同中第三条无效;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保费的80%,即人民

7、币11968元,如逾期未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021/10/610?案例6.3钱某出生于1984年4月8日。2002年3月底,在钱某18岁生日即将到来之际,他想以特殊方式庆祝自己加入成年人行列。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司在钱某学校附件做宣传活动,钱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000元。在填写保单时,钱某想到4月8日快到了,而且按虚岁算自己已经满18周岁了,因此其在保单的年龄栏填了18岁。回家后未告知父母,4月9日,用压岁钱和攒的零用钱共计1000元作为保费交到保

8、险公司。自此以后,钱某继续依照保险合同规定按月缴纳保费。2002年8月,钱某和同学一起钓鱼,同伴甩鱼竿时不慎将其眼睛划伤,造成左眼视力严重下降,甚至有失明危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开具保单时是3月28日,距离2021/10/611钱某18岁生日还有11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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