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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供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供用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消除供电隐患,预防和减少供电事故,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河南省防爆检查细则》、《河南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范》、《河南省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矿业矿区范内所有的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使用、维护、试验、检测、变更、回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矿业范围内供用电设计、安装、验收、运输、检修、试验及安全等工作,参照本规定及《
2、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所有井下变电所和中央、水泵房及下山开采时的采区临时泵房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当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发生供电中断按照《**矿业井下供电中断应急预案》执行。第六条任何电气设备、电缆未经机电科批准不得私自入井。第七条所有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编号管理,由机电科给出设备编号,无号设备不得入井,入井电缆必须压号,无号电缆不得入井使用。第八条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必须摆放整齐,成行成线;低压开关设备必须上台或上架;不得将开关设备安装在有淋水、片帮的地点,不得放置在水沟或水窝中;如滴水无法避开
3、时,必须进行防护,避免滴到开关上;电气开关设备、移动变压器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九条井下严禁使用有故障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未处理前严禁强行送电。第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按照规定使用接地保护。第十二条各开掘采区队必须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电钳工,负责本队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修;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所有电气维护人员、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4、。第十三条所有电气维修人员必须配备短路接地线,短路接地线长度不得小于50cm,线径不得小于25mm2,严禁使用锈蚀超过30%的短路接地线。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检修时,电气检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停电牌;个人携带的停电牌必须本人使用;个人携带的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25cm.不得大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0cm不得大于2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同时以相同小字体刻制或印制持牌人区队、姓名;个人携带停电牌必须为金属或硬质塑料材料制作,严禁使用胶皮等其他材料代替,严禁使用手写牌代替;个人携带的停电牌必须由本人使用。第十
5、五条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备金属或硬质塑料制作的高低压停电牌、备用牌;中央变电所、水平中央变电所高压停电牌不得少于4块,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6块;采区变电所高压停电牌不得少于2块,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4块;配电点低压停电牌不得少于3块;备用牌根据备用开关数量进行配置;髙压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5cm,竖排刻制或印制“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低压停电牌长度不得小于25cm、不得大于35cm,宽度不得小于10cm不得大于2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字样;高压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20cm,宽度不得小
6、于10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防爆低压馈电开关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15cm,宽度不得小于8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低压开关柜备用牌长度不得小于10cm,宽度不得小于5cm,竖排均匀刻制或印制“备用”字样。第十六条所有井下电气开关设备必须张贴“设备管理牌”,无“设备管理牌”的设备不允许运行,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设备名称、整定值、责任单位、责任人、控制对象、入井检查人等;各单位管理牌制作有专人负责,制作规范,填写认真准确,需要变更时要先更换新的管理牌再投入使用;管理牌张贴必须牢固,严禁随意改动;严禁新旧管理牌
7、同时存在;设备回收时,管理牌不得私自撕掉,凭管理牌销账。第十七条所有井下在用动力电缆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电缆走向牌”;变电所入线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来向、电缆长度等;变电所出口处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长度、电缆去向等;除变电所出口处,其他区队馈电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电缆来向、使用区队、电缆长度等;区队负荷电缆走向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使用区队、电缆长度、使用负荷等;变电所出口处穿墙套管两侧、馈电开关进出线侧、中间接线盒进出线侧等处必须使用电缆走向牌。电缆穿墙必须加装套管,套管两端严密封堵
8、。第三章供用电系统的设计、选型、采购、验收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选择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供用电设备选择遵照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统一型号的原则。第二十条选用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