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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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江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及委托执法机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3、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文书制作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第七条除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涉及下列事项的,卫生计

4、生行政执法人员应采用录音录像记录:(一)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项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二)对责令改正情况的回访核查;(三)实施查封、扣押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五)留置送达文书;(六)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字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八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一)涉及国家祕密、商业祕密或个人隐私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卫生

5、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第九条局负责行政执法股室及委托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交指定人员,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科室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延期移交。第十一条同步录音录像

6、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当事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计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有下列情形,应当釆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刻录光盘保存的,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

7、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调用。第十三条局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科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

8、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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