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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观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能否转入重整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观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能否转入重整程序一因受市场环境走低影响,A公司已停业两年,职工纷纷离职。无奈之下管理层召集股东会,决议以自身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清算期间,因市场环境好转,有投资人对A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客户资源表示极大兴?趣,愿意投资重组。但经管理人向公司原股东进行询问,发现股东竟以各种理由拒绝提出重整申请。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法院裁定受理后,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转为重整程序?二对于这个问题,业内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观点1:除债务人自行申请转重整程序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权申请程序转换。理由:根据我国《
2、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对于后续重整申请权仅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赋予债务人及其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见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因其无重整意愿,法律亦未授权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转换,故此时不能进行程序转换。观点厶基于有利于企业挽救的原则,在破产法未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应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转换。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破产法的法治趋势,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对于以上观点,应如
3、何做出理性判断和取舍呢?三比较而言,第二种肯定观点尽管看似空泛,但其背后亦蕴含深刻道理,值得深入解读。第一,从条文理解上,破产法并未以禁止性规定明确限缩后续重整申请权的主体范围。《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条是关于重整申请和受理条件的总则性规定,如果破产法分则重整部分如果对此没有规定,应适用总则的规定。同时,第70条第2款也不宜理解为赋权性条款,而宜理解为提示性条款,其立法本意更适合理解为提醒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即使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并被受理,债务人仍没有丧失自救的可能,可采取积极措施。否则,按
4、赋权性条款的思路推演,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破产法》还未明确规定债务人、出资人或债权人等任何主体有权申请重整。即使出现投资人明确表示重整投资意愿的情况下,也只能坐等债务人被清算注销,这样的结局岂不是背离了破产立法关于重视企业挽救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对于后续重整权,宜解读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第二,从权益归属上,清算状态下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应归属于全体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企业陷入破产境地后,尤其是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资产已确定无法全额清偿全部债务,公司现有全部财产应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在出现分配剩余是才能考虑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此时对公司
5、利益拥有充分分配权的是全体债权人,而出资人的剩余分配权责处于极度弱化甚至丧失的状态。这也是破产法上债权优先原则的法理基础。这一原则反映在破产程序和制度设计上,亦应当综合考量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着重将债权人利益置于优于股东权益的地位。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程序选择和制度转换上,亦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基本主张。如果武断地否定债权人的后续重整申请权,则必然剥夺债权人应有的程序权利,与债权优先原则相悖。第三,从重整动机上,债权人很可能比债务人更加渴望重整成功。有观点认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债务人及其大股东更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如果其自身没有信心自救,就表明企业挽救
6、无望;此时如果允许其他主体提出申请并转入重整程序,会遭到债务人反对和抵制,最终难逃清算的结果,反而增加清算成本。其实这种观点也是值得推敲的。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深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将逐步完成,债权人及投资人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问题、未来预期等情况将会更加了解。尤其在出现意向投资人的情况下,基于重整清偿高于清算清偿的利益考量,大额债权人无疑比债务人更有申请重整并促成重整成功的动力和愿望。相反,实务中常常可以发现,债务人及其控制股东出于经营责任的原因,大多不愿配合清算,可能导致对清算最新情况缺乏有效了解,其启动重整程序的积极性也会逐渐下降。
7、此时通过赋予债权人以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和机会,并发挥债权人寻求重组方的优势,才可能增加重整成功的希望。在这个意义上,允许债权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不仅是为了拯救债权人,更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全全体债权人自身利益。第四,从程序效果上,扩大后续重整申请权的主体范围,符合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重整制度积极性的发挥。坚持企业挽救,并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整体保护,是现代企业破产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对于符合再生条件的企业,如果重整成功,无疑比清算注销更能优化社会资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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