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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司法考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一、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异议(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案例:甲因出国把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交乙保管。乙将该字画挂在自家客厅里,装点客厅。一日丙到乙家见该字画,颇为欣赏,遂向乙求购。乙正急等用钱,未做到任何说明就把该字画以市场价卖给了丙。后甲回来,见丙的家小挂着自己的字画,因索要而发生纠纷。问:乙与丙Z间的合同是何性质的合同?答:依现理论乙无权处分该字画,乙与丙Z间的合同效力不确定,只有等乙取得处分权或者
2、丙同意乙处分时,乙丙Z间的合同才确定有效;反Z如丙不同意处分,该合同无效。因此,乙、丙Z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笔者认为在要案屮,丙为善意第三人,又支付相应的对价,且乙的占有为合法占有。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确定地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Z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由此定义可以知道合同的成立要件以(1)两个以上平等主体。(2)双方达成合意。(3)经过了要约与承诺阶段,且冇合法形式。但是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
3、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尽管成立,但不生效。“合同是否生效主耍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的自学教材《合同法》第78页)它体现的是国家的评价。由于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它是检验任何合同效力的标准”(同上第79页)。本案屮(1)乙丙二人都具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他们之间达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表而上看来,乙处分他人
4、财产,冇违国家的法律,便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实际取得了该字画的所冇权,体现了法律对乙丙Z间行为的评价。说明了乙丙Z间的行为是符合国家意志的,是合法的。所以乙丙Z间的合同是有效的。由于丙已有效地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乙丙Z间的合同确定地有效。怎么能说“效力待定”呢?如果认为乙丙Z间的合同效力不确定,那么丙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的效力也不确定。还需要其他条件的辅助,丙才能确定地得到该字画,说明善意取得制度的不确定。但实际并非如此。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Z依托而不存在。《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5、冇效”。由此条可以得出无处分权人处分人的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冇效与否的充要条件是:权利人的追认与否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但这里并不存在处分既追认又不追认或处分人既取得处分权又没冇取得处分权的状态。也就是说,该类合同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冃从时间段上来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财产的,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得处分权的时间点只冇一个。该点前为不追认或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时间段;该点之后为权利人已追认或处分人已取得处分权的时间段。并不存在一个权利人既追认又不追认或处分人既取得处分权又没取得处分权的时间段。是与否之间是以点来界分的,并不存在进行时状态。既然不确定状态无存在的时间,说明此类“
6、效力待定”无存在的依托,也就无存在可能。即便是权利人表示思考一下再决定追认与否,那也仍然是未追认状态。即使权利人事后追认,也只是他与处分人Z间的关系,合同的权对性决定了“追认”是另成立的新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无关。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彖而不存在。上述案例小,一共存在有三个人。甲称作权利人,乙为处分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他们三人间共组成三对关系,即甲乙、甲丙和乙丙。究竟哪对关系可称作“效力待定”呢?甲乙Z间因代管而成立的是确定有效的代管关系。同时他俩Z间因后来乙的违约或侵权而成立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甲丙Z间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可知,根本无法律上关系;乙丙Z间呢?由上
7、述讨论可知乙和丙之间因丙之善意取得,他们间的买卖合同确定地冇效。因此此类“效力待定”的称谓因无对象而不存在。总Z,对无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因相对人的善意而有效,因有恶意而无效。不应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当然,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涉及不动产的,因转移它们的所冇权(土地所冇权一般不转移)耍经过登记、批准等程序,冃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英他法律规定动产转移所冇权需经登记、批准的合同,因其生效要件为登记、批准等,很容易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所以上述讨论并不包括。(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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