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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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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惑汇算清缴难题 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张家界市国税局所得税科2010年3月一、关于实发工资的概念是什么?(一)2010年1月份发放2009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2010年3月份发放2009年计提的奖金,是否允许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析:关于该问题的答复,我们敬爱的缪慧频司长,你究竟想说什么?答复自己和自己过不去,在2009年4月24日纳税人在线答疑中多次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说当年计提的工资在次年发放,在当年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而在2010年1月28日纳税人权利义务在线访谈中回答:又改为1月份发放12月份的工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而其他
2、跨期发放的工资只能扣除在发放年度。多变的答复以及各省规定也不一致,我们在汇缴中无所适从。但是大部分省份依然规定只要在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就可以在报告年度扣除。1、2008年汇缴即明确5月31日发放即可扣除的省份。吉林地税(2008年汇缴)、河北地税(2008年汇缴)、大连国税(2008年汇缴)、浙江国税(2008年汇缴)等2、2009年汇缴明确5月31日发放即可扣除的省份。青岛国、地税、大连国税(重申)、河北地税(重申)3、明确只有在12月31日前发放才能扣除的省份。浙江地税、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国税和地税的政策不一样。4、明确在12月31日之前发放才
3、允许在报告年度扣除,但是采取下发薪的企业可以保留1个月。(天津国地税)5、还有很多省份沉默寡言,让纳税人就争议问题“看着办”。建议:从合理性角度来看,缪慧频司长新近提出的观点同天津市的规定不谋而合,即1月份发放12月份工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其他工资发放,严格遵守“收付实现制”比较合理,我们也参照执行。(二)合理的工资如何掌握?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分析:各地在该问题上政策掌握松紧不一:1.青岛地税的规定最为严厉:(1)只有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2)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才允
4、许税前扣除。浙江地税认为:(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工资薪金是否能扣除的要件,税法规定只要满足任职受雇即可允许扣除。(2)在工资薪金比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补缴个人所得税年度,允许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建议: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成为税前扣除的条件,而是劳动人事部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实质上构成了任职和受雇关系,就应当允许扣除。2、而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同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挂钩,从税法依据上来看,是比较勉强的,因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只是将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判断工资薪金是否合
5、理的标志,防止利用工资发放不需要发票,且无限额比例的特点,进行避税。但是,并没有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3、从法理上来说,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工资薪金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但是,正常的费用扣除,根据横向配比的理论,是以对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前提的,因此从道理上来说,将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联系起来,也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为什么税法基本上对工资薪金扣除采取收付实现制的原理。二、跨期费用扣除问题?(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触动着“以票控税”的神经)(一)财税【1996】7
6、9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以后年度不允许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则将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扣除日期规定为汇算清缴期间扣除即可。这两个文件在2008年以前旧所得税体系下,非常深入人心,因此跨期费用问题成为一个虽然简单,但是谁也说不准的问题,而总局对这些问题从来不做正面答复,继续践行着“不作为”到底的精神。财税【1996】79号文件的本意可能在于,当年未扣除的折旧等费用,不允许以后年度补扣,防止企业人为的调整税款所属年度,所以总局对企业“一人得病大家吃药”,而不是进行“精确打击”。现实中,跨期费用问题,又被扩大为跨期取
7、得发票的问题,即:报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但是在第二年5月31日后方取得发票,究竟扣除在那个年度。分析:各地在该问题上回答:1.吉林地税2008年汇缴问答规定: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关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规定从理论上最为合理,完全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申报系统等原因,基本上是“看上去很
8、美”,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2.大连国税2009年汇缴问题问答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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