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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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利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2、驾于另一方Z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3、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书(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

4、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但是有吋因为内容约定的问题或者…方不履行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就会演变成诉讼争议的内容或者诉讼证据,尤其是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或者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本文分析的就是离婚协议带来的诉讼纠纷。【案情】2010年3月25日,王某(男)和李某(女)因感情破裂,随后双方经过协商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共三套,其中福田某小区B栋305房归王某(夫妻联名)所有,罗湖某小区二期北栋408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盐田某小区一期南栋506房(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待婚生子王某某(现十三周岁)年满

5、十八岁后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抚养费由王某按月支付,每月5000元,直到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在签署前述协议后,于2011年3月29FI到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后,王某实际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李某也未就此向王某追偿,2013年9月20口,李某到他们原来盐HI房产楼盘查看时,发觉原双方约定过户给婚生子王某某的物业已经出售并办理了过户,随后李某联系王某打算问清楚情况,而王某拒接电话,李某到王某福皿的房产找王某,但也未能知道他本人,时至2013年11月4日,李某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其将盐田的

6、房产出售,售价218万且办理且办理过户,李某对此非常气愤,要求王某撤销该买卖并支付多年未付的抚养费但王某拒绝。2013年11月27日,李某以王某某名义并以其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委托了律师起诉王某,诉求为:1、要求王某归还因无权处分盐田房产所得的房款人民币218万元;2、要求王某支付2010年6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暂计算到2013年11月份,实际金额以法院裁判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由壬某承担。王某答辩称,其盐田房产并非其无权处分,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房产,至于李某主张的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对于超过部分无需支付。【评析】对于

7、上述案件涉及的离婚协议,实际上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但是对于双方各持的事由,是否成立,个人分析如下:一、关于离婚协议里涉及对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夫妻共有财产约定未来过户给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对应的是法律上赠与的问题,这是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虽然婚姻纠纷涉及财产部分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纠纷,但是从法理上还是套用了合同法的原理。以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则该纠纷中涉及的房产赠与给小孩的情况实际上是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即婚生子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时为条件,但是该赠与并非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8、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类赠与一般视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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