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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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思考一、赃物(款)与违法所得的关系所谓“脏”,在刑法中应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财务(包括金钱和物品)。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关于本法条,我是这样理解的,刑事违法所得,其实质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性利益的增长。这种经济性利益的增长既包括通过违法行为获得赃物(款),也包括获得赃物(款)后通过将赃物(款)进行处理所获得的其他利益。从中可以看出,违法所得包括赃物。例如,一个盗窃车辆

2、的被告人,其盗窃的车辆就是赃物(在这种情况下,赃物和违法所得并无区别),而若是其将车辆卖掉则所获得的卖车款应为违法所得(而非赃款)。在前一种情况下,被告人应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告人应将卖车款上缴给国家,然后通过民事赔偿来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在审判中容易将违法所得的收缴和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混淆。曾经发生过被告人将卖出赃物所获钱款上缴国家后就自认为不需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犯罪工具的收缴(一)应当没收的犯罪工具的范围。究竟什么样的犯罪工具应该没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经报道过一个案例:张某与赵某发生矛盾,张某纠集其亲属、朋友十

3、余人乘坐孙某的一辆客车到赵某家中将其打伤,赵某不治身亡。事后法院认为孙某的汽车属于犯罪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还有一个案例:某甲用电脑在互联网上发表侮辱、诽谤某乙的信息,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判决甲构成侮辱罪,并判处没收“犯罪工具"电脑一台。在这两个案件中,汽车和电脑被用以实施犯罪,但它们并不是专门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客车平时主要用以客运,电脑平时用于工作和娱乐,只因一时被用来犯罪就成了“犯罪工具"而被没收,我们认为不妥。如果照此逻辑,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车辆也应属于犯罪工具、用来非法拘禁他人的房屋也属于犯罪工具,显然这是很荒谬的。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

4、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我们认为对“犯罪工具”应作狭义上的理解,即“专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从物理性能上讲,犯罪工具是“物、器”;二是从用途上讲,它是“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的;三是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创造了达到目的的条件”。例如用以制造冰毒的设备和原料,用来制造盗版光盘的生产线,为作案而购买的凶器等,为运输毒品而购买的汽车等。也就是说这些物品是专用于犯罪活动的而不作其他使用,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而偶作其它使用。曾经有过相关案例

5、:被告人驾驶价值超过二十万人民币的汽车盗窃落地原油(该原油价值几千元),这种情况下该汽车是否属于犯罪工具而应被没收,我认为该汽车不应属于犯罪工具,通过逻辑推断可知被告人购买价值超过二十万的汽车主要用来盗窃原油的可能性极小。(二)共有的犯罪工具是否应当没收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工具是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司法实践中对何为“本人财物”理解上分歧较大:一种观点从保护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的角度分析,认为“本人财物”仅限于罪犯是没收财物的唯一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说罪犯对犯罪工具应当具有完整和排他性的独立

6、物权;另一种观点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角度分析,主张刑罚应当惩治与预防并重,认为只要行为人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即可,不管该物是否为共有之物或该物是否存在其他物权负担都应当一律予以没收,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工具再次对社会的危害。我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从没收犯罪工具措施的法律性质来看,是一种保安处分的非刑罚处罚方法,立法目的在于减少犯罪工具的社会危害。有学者将该没收犯罪工具归为“没收财产罚”,并将其视为保安处分的一种,以区别于传统的没收财产刑。尽管现行刑法并没有保安处分的正式规定,但却规定了许多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措施。从我国刑法确定的八种主刑与附加刑来

7、看,并没有“没收犯罪工具”的独立刑种,其内涵与外延上也不同于没收财产刑,因为没收财产刑是针对罪犯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没收的合法财产绝对不包括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已是学者的普遍共识。保安处分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而犯罪工具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不在于其所有权归属,如果对没收的范围做严格限制,势必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犯罪工具所有权的漏洞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角度看,没收犯罪工具主要是为了避免犯罪工具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制裁措施。而主张对第三人共有财产不得没收主要是为了保护共有权人的

8、个人利益,当利益位阶发生冲突时,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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