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梳理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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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法知识重点考点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2)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3)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4)行政诉讼的审查依据比较多样

2、和复杂。(5)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C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三)行政诉讼不受案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行政指导行为;(四)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3、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亡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岀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对

5、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7.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8.同等和对等原则;9.自愿、合法调解原则;10.辩论原则;11•处分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我国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二、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

6、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木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公开审判制度(一)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二)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程序,标的额(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三节: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

8、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情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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