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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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程序合法?  六评沪高法73号文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解除终止,意味着程序合法和实体(达到法定条件)合法二者缺一不可。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2、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释法时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3、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过错“赔偿金”。再简单一点,就是要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不对“坏人”加以惩处本身就是“好人”的不公。  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二者之间也并非同等地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它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就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和保障。  因为,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所以,程序合法先于实体合法。  而上海高院的22条裁审规则的第八条表述说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这句话读起来有点拗口。什么意思?运用一下小学语文学到的本领,把长句变短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非法解除)的适用前提,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特别简单地说就是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不论程序上是否做到合法)均是“合法解除和终止”,而不是“非法解除和终止”。因为该文第八条后面继续说明了

5、:  “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说得够清楚了吧?!  紧接着,上海高院在该文中举例说明尊尊教诲:“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更大的问题出在“如”这个字上。为什么?  众所周知,例举,分为代表性例举和限定性例举。例举的标志不外乎就是句子前缀以“如”、“比如”等词汇,或者后面用“等”、“等等”词汇结尾。  

6、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比如,闻名于世的古迹就有万里长城、北京故宫等。这一处的比如、等,就是代表性例举,因为除了万里长城和故宫以外还有很多不能一一例举。这就是代表性例举。  指南针、火药、活字印刷术和造纸术等四大发明在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中国成为文明古国的标志之一。这一处的“等”就是限定性例举,因为四大发明就是指这四样,再多出一样就成了“五”大发明了。  从行文习惯上来说,用作限定性例举的往往就是在例举的事物后面加一个“等”字,凡是用“如”、“比如”前缀的,基本上都是代表性例举。  在上海高院这个22条裁审规则第八

7、条中,为了说明那些不是“非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用的“如”,很难理解为限定性例举。很明显:“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这一句是概括,“如”是举出其中一种情形帮助理解。  这么一来,上海高院就将法律的本意严重扭曲,“非法解除和终止”只要做到条件上合法了即可,程序上的“瑕疵”不是“非法解除和终止”的范畴。  如是,用人单位只要不想要哪一位员工了,就找上几个人打打分,说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必再麻麻烦烦地“转岗”或者“培训”了直接辞退即可,或

8、者经济性裁员也不必事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也免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更是大可不必了,如果员工提请申诉的时候,咱就说这是“程序上的瑕疵”,就解除条件而言,都符合法定的情形,是“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大不了补办一下程序嘛!  任何一个法律专业的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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