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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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比較國家父母權(parenspatriae)國家可以做為人民仁慈的父母,並且負起照顧小孩及監督小孩發展的責任國家可以享受相當大的自由來解決小孩的問題,尤其是那些被遺棄、剝削、貧窮的小孩。美國於1825年在紐約市成立第一個避難所(houseofrefugee),其精神與國家父母原則十分相近,即透過國家的介入,以減少小孩問題的惡化。美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於1899年在Illinois州設立,我國少年犯罪立法的發展較美國為晚,1971年才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比美國晚了一百年。事實上,早年我國並無少年保護或少年改革運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實施乃

2、受到國際間保護少年,及對少年犯罪單獨立法之時勢所逼,並非國內自發性的產物。儘管我國少年刑事司法體系在本質上具有現代保護處分之精神,但仍過份偏重於刑罰處分。刑事司法體系四個階段:進入系統審前調查與起訴判決監禁與矯治進入系統美國少年犯罪案件中,每500個被捕少年約稍多於69%移送少年法院;約28%被釋放;2%轉介福利機構;1%轉介其他警察部門我國民國九十三年為例,警察逮捕的少年犯罪人口數為10,990人,而各地方法院收結少年犯罪事件數為9,587件警察對於不良少年的裁量方式時發現,法律因素仍是主導警察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最主要的考慮。此外,有前科者、家庭破裂者、犯

3、罪後態度、被害人堅持告訴的程度審前留置或收容美國警察如果發現少年之犯行係重刑暴力犯罪,可直接將其逮捕並留置於留置中心(detentioncenter)。如果少年係觸犯較輕微之犯行,警察可將少年送到少年保護所(youthshelter)。我國警察沒有留置少年的權力,警察逮捕少年(或兒童)犯罪時,應於24小時內將少年(或兒童)連同證據送少年法庭處理。在我國類似美國留置中心或少年保護所者為少年觀護所,具收容決定權者為少年法庭。審前聽證在美國若未舉行聽證而決定審前留置,這將違反憲法。多數州規定警方逮捕少年後的兩個小時之內應予釋放,否則必須送到少年留置中心,或可留置

4、少年的地方。之後,收案官立刻進行調查,並且應在24小時或48小時之內完成,做成建議,提出留置的請求,並舉行聽證,通稱為48小時聽證。聽證時,收案官、心理師、家長、檢察官及法官等一起決定少年的處理方式。我國少年法庭對於未滿18歲少年及兒童犯罪者具有司法管轄權,包括觸犯殺人、強姦等重罪,地方法院並沒有審理少年犯罪的權力。再者,我國少年法庭對少年觸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優於檢察官(先議權),可說對少年事件具有充分的主導權,此特色是美國所沒有的。此制度的優點是由具有少年輔導經驗的法官先行介入,避免對少年造成傷害,但其缺點是法官權力太大,容易造成濫權的弊端。審前留置

5、或收容留置(detention),指犯罪少年在等待審理(adjudication)、判決(disposition)與執行判決時,被暫時性的留置在特定的處所,予以妥善照顧。美國留置中心設立的背景有三:保護少年,將少年犯與成人犯分開留置;留置中心的設備與環境不同於拘留所,能提供各種的少年保護,尤其是問題少年(見Frazier,1989)。我國少年觀護所與美國的留置中心性質相當。審前調查與起訴少年被留置後,法院的人,例如:觀護人、收案官(intakeofficer)、司法社區服務員(courtrelatedcommunityserviceworker)等,便立刻

6、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釋放少年,我國觀護人沒有類似裁量的權力。如認為少年犯行嚴重,則送至少年法庭進行訴訟,或經由非正式方式來處理,例如:收案官親自或送交法官予以教訓。讓少年知錯;延遲作收案的決定,讓少年知錯後繼續上學、就業或向被害人道歉;將少年轉向(diversion)至社區內之少年服務機構。據美國少年司法國家中心(NationalCenterforJuvenileJustice)估計,少年犯罪案件四成(1999年為42%)由收案官作非正式的處理。我國,觀護人與美國收案官的角色相類似,但權限卻相當受限,且無裁量權。有關少年案件的調查與審理,法官扮演主導性的角

7、色,觀護人在刑事體系中的地位明顯低於美國的收案官。收案標準美國大多數州對收案的標準有不同的規定,最典型者為Maryland少年服務部所訂的標準:犯行的嚴重程度;犯行對任何個人或社區的影響;與法院或警察接觸的次數、本質;少年的年齡與成熟程度;少年的態度;父母對該少年的態度及對該少年犯行責任的看法;學校上課情形;是否參與幫派;家庭與社區能提供少年照顧、對待及矯治的資源與能力。審理與判決在美國一旦提出告訴,少年法庭必須舉行聽證(adjudicationHearing),即少年法庭經由審判或法庭聽證達成決定的過程。這些年來,轉向的觀念在美國大為興起,其目的在於以非

8、正式的處置來替代正式的處置,使少年獲得正面生活經驗,進而使他們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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