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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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实例原告:尚明芳,女。被告:路可遥,男。原告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叫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发展到行同路人。原告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悄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Z市K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0B后生

2、育一女路阳。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01年5月,双方签订生活协议书。2002年尚明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03年6M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01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位置为N小区D栋504室住房一套。2002年,双方购买了职工住宅一套。2003年1月,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套。2002年,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90000元与原告的父亲共同购置住房一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生活协议书2、夫妻财产清单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4、房屋产权书4

3、份5、当事人陈述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时,一部分选择了和平友好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剩余的不能和平友好分手的,只能走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只涉及三大问题:1、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这个关系到离或不离的问题;2、孩子的扶养问题。这个关系到孩子扶养权由谁取得,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了。在本案中,原告尚明芳与被告路可遥把上述三大问题全部包括了。所以本文将以这三大问题为基本题目,逐条进行分析。一、

4、尚明芳与路可遥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尚明芳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牛女由原告扶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但是被告路可遥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根据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二人是没有达到离婚地步,仅是家庭锁事造成夫妻关系不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5、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人不属于上述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情况,我们不能确定二人确实属于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法院也做出如下判决: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牛活琐事产牛纠纷;双方签订生活

6、协议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从这份判决中可以看岀一些眉目,从因经济纠纷和生活协议书这两点来分析:一是被告的收入比原告收入高的许多;二是被告收入自己管理,很少用于家庭的其它人;三是被告自己辩称“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有“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的嫌疑。在2003年6月原告尚明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次离婚起诉距离上次起诉时间是一年零八个刀,距离上次判决时间也是一年有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四条第七款: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

7、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十四款: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通常在离婚司法实践中有这样情况: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一条,在起诉离婚Z后,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第一次确实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在6个月之后再度起诉,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无论对方是否同意,这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而被告路可遥也有上诉的权利,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三条:对方不同意离婚,可以

8、上诉。所以说如果原告与被告在离不离的问题上互不相让,将形成一场持久战官司,对双方都是一场很大伤害。二、关于尚明芳与路可遥夫妻的孩子扶养权问题本案第二问题是婚生女路阳的扶养权的问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尚明芳提出扶养路阳的要求。但因离婚未果,把这个问题搁置下来。那么在原告第二次提击离婚诉讼后,法院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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