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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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政府的授权,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股本(授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二条第一条所称“股本(投人资本)”,是指国资委投入公司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国资委投入的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国有资产”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

2、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资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因该项出资而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适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为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作为其子公司相关制度的指导规范。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可以分为公司同有资产收益和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二)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

3、、红利;(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四)公司清算净收益,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收缴二级企业实观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可以委托二级企业收缴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一)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收缴税后利润;(二)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下属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资料收缴股息及红利、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第八条公司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国资委按照行业特点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其余利润部分为国家所有,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

4、他用途。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全资子公司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原则上按100%的比例征收;经公司批准,也可将部分利润转为国有资本金或作其他用途。应上缴利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公司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计算:(二)控股、参股子公司中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三)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贽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四)全资子公司清算净收益,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公司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五)其他应上缴的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以实现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应缴国有资产

5、收益。实现的收益包括本级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等。(一)本级经营收益的计算本级经营收益是指公司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人之和。具体包括:1•资产租赁收入;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3•证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收益:4•项目及特许经营收入:5.经营利润;6.其他应缴收入。应缴本级经营收益应以上述收人之和为基数,再按国资委下达的征收比例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初次计算应上缴收益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收益数。(二)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的计算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应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国资委只扣除交易稅

6、费,剩余收人全部收缴;对部分产权转让,政府继续保持投人或有专项用途的转让收入,应先将转让收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企业。(三)其他收益的计算其他收益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政府收取的其他收益、收入,包括清算收入等,应根据相关法规、合同章程及协议等规定,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第十条公司所投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一)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股息红利的计算公司计算应上缴利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公司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再按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征收比例,计算当年应繳利润。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的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

7、数。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二)所投资企业应缴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计算所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包括整体和部分转让),为所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所扣除成本和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股权转让则不扣除成本,全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部分资产转让且不涉及股权变动的,原则上不单独收取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该收人在企业利润中核算;但对土地转让收人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则应全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再根据批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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