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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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发达的刑事司法文化一、重典治世的刑事司法政策二、人本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三、固有刑法的特质与传统刑罚的基本原则四、刑罚制度的演变蔡枢衡先生曾说过:“中国的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制史,便觉得空洞无物。”(《中国刑法史》)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而言,蔡老先生此言不虚。概因为在阶级对立严重的社会,通过严刑峻法来管控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共相,同样也是共同规律。中国历代王朝均颁行众多以刑法为主的法律自然也就不是独特现象。从“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刑”,“五刑之属三千”,到后期的科条繁杂,正律之外尚有单行刑法,略见一斑。概述在前面的讲述中,我

2、们已经谈过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法发达”,刑罚残酷,将刑法的威吓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无论是早期还是后期,无论是以肉刑为主的旧五刑,还是以徒刑为中心的新五刑,在这些主刑种之外还存在一些法外酷刑,如商纣王时期的炮烙、醢,后来的凌迟、族诛等,均说明中国古代盛行重刑主义。然而,重刑只是中国古代刑罚文化的一个面相,它还有另外一个面相,就是强调人命关天,推崇人本主义,如对死刑复核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恤刑制度等。因此,中国古代的刑法文明就如一枚硬币,是一个有着双重面相的矛盾结合体。这一独特面相的形成,与中国传统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以农耕文明为主的自然经济结构、占

3、居主流的儒家伦理文化等密切相关。《尚书》: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中,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文献通考》“刑考八”的解释:事在上刑而情適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世重者,《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时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惟

4、权变是適,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此两句总结上意也。一、重典治世的刑事司法政策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历史,虽不乏有推行宽刑慎罚、施行仁政的,但残酷刑罚却是不绝于缕,尤其是处于战争不断、社会动荡不定的乱世。下面就以历史上推行重刑主义的几个突出代表如秦朝、宋朝、明朝等为例,稍加叙说。秦朝秦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法治”王朝。秦朝因法而兴,也因法而亡,是中国此后历朝历代之教训借鉴。自秦孝公任用商鞅,施行变法开始,法家的“法治”主张与重刑主义就贯彻秦朝始终。从秦国时期的商鞅、韩非子,到一统六国的秦朝时期的嬴政、李斯,他们都极力宣扬和贯彻法家的有关思想

5、,推崇法治,强调重刑主义。。因此,秦朝的法制呈现出繁密而苛刻的特点,“凡事一断于法”,轻罪重刑。商鞅:“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

6、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於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汉书·刑法志》: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受命于天,暨寿永昌宋朝赵匡胤自建立宋王朝之始,一方面标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法”,以贷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另一方面对

7、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进一步加重了。其后,太宗即位,继续沿用此政策。北宋中后期,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盗贼蜂起,灭不胜灭,于是别立法禁,法外断遣。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仁宗在镇压“盗贼”的过程中看到,“盗贼不戢”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侪类相与为之囊橐”,而且“由大姓为囊橐”。尤其是捉贼吏人,亦“在家窝盘贼人,结连徒党,资给粮糗,供借器仗,利其厚赂。因此,宋仁宗于嘉祐六年(1061年)“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即令开封府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囊橐之家”的敕令汇编

8、起来,立为《窝藏重法》。自此,有关“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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