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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提要:苦作权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站”O新传播技术的出现创造了新的作詁形式,捉供了新的作晶使用手段,并引发诸多新的问题。在著作权行使领域,权利穷渴原则的消弱与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即是对著作权限制的限制。西方国家创设“复印版税”、“录制版税”制,意在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对作品使用征收各种费用。合理使用制度面临挑战。在传播信息的目标内寻求使用控制,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寻求使用合理,是构建现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木出发点。对新的著作权作品适用合理使用Z限制、将一定范围
2、的合理使川转化为许可使用,划清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促使合理使用判断规则传统走向现代化,以改造和更新合理使用制度,是当代著作权立法的重要使命。一、从“印刷出版之子”到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站”人类传播技术发展和变化的本身,就是一个颇冇意义的社会数据:从语言到文字,儿万年;从文字到印刷,儿千年;从印刷到电影和广播,四冇年;从笫一次试验电视到从月球播回实况电视,五十年。在历史上,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参与了-•切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过程,包括智力革命、政治革命、工业革命和道德观念的革命。传播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著作权法的
3、产生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苦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以传播技术为线索,我们对以把著作权法的发展分为以下两个时期。一是“印刷版权”时期,从十八世纪初叶安娜法令产生到十九世纪末,这一时期的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机械印刷产品。自十五世纪活字印刷术问世以來,兴盛的岀版业促使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加快了智力成果商品化的转换过程。这意味着人类文化知识传播工具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也推动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最终诞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著作权称为“印刷出版之子”[1]早期的著权法的保护领域,确实拘泥于书
4、籍、地图的狭小客体范围。二是“电子版权”时期,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的今天,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成熟期,其保护对象除传统的印刷作品外,还函盖了各种“电子作品”。在传播技术领域,较之印刷技术而言,电子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也是极为深刻的。这主耍涉及四个方而的问题:第一类属于新的作品形式,包括电视节冃、有声书籍、电子杂志、电彩、计算机程序;第二类属于复制手段,包括静电复印、缩微胶片、各种磁带录制;第三类属于储存手段,包括计算机存储和检索系统、录音录像磁帯、电子图书馆等;第四类局于通信传播手段,包括有线和无线电视广播图
5、、光导纤维传输系统、通讯卫星等。[2]传播技术革命必然带来著作权制度的创新和变革。现代意义的著作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整块的现象概念,而是一系列独立权利和特殊利益的组合。“每一利益或权利均是冋应传播领域的革命性科技发展,同时每一利益或权利又都引起教育和娱乐产业的扩大”。[3]在著作权的概括名义下,各项财产权利相继岀现。随着无线电或有线电用于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产生了以传送广播和电视为内容的“播放权”;随着留声机、录像机、录音机的发明,产生了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随着摄影机、放映机以及活动照像技术的出
6、现,产牛摄制电彩、电视、录像的制作权。本世纪以來,各国立法者相继修改自己的著作权法,以拓宽作品的保护范围。近I•多年来,随着广播电缆业的发展,一些国家乂将电缆节冃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Z内。这些说明,现代传播技术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发展。」E如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R・F•活尔所指出的那样:“箸作权法从其产生之H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彫术、电影摄影术以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做出相应的反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本身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4]新传播技术的岀现不仅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而且提供前所未有的作品使
7、用手段。这一情况,人人地丰富了著作权法的内容,同吋也对著作权法帯来诸多的浙问题o第一、电了作品对传统印刷作品挑战。传统的传播媒介,诸如I!;籍、报纸、杂志等印刷作品虽然在不断更新,但仍无法与高速发展的新技术匹敌。在美国,占总人口80%的观众是从电视获得新闻,再从报纸得知关于新闻事件的进一步解释和报道。这说明,“电视显然夺走一大批报刊读者”。[5]就广播而言,美国99%的家庭拥有收咅机,95%的汽车上使用收音机,四分之三的成年人在汽车里听收咅机”,广播确实具有“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的特点。[6]竞争不仅表现在信息的
8、生产方面,而几在信息存贮方面也极为突出。综合电子杂志系统可以使个人接受各种信息,其至包括所有著作权作品的副本,从而出现个人电子图书馆,以排挤具有公共性质、由纸张集合起來的传统图书馆。第二、“电子版权”对传统著作权观念的改变。电子作品的出现,使得著作权客体范围日见丰富,其权利概念早已走出“版权即出版Z权”的狭隘权项樊篱;同时,电子作品上多项权利与多重主体的设定,也使得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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