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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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987年颁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全面推行和实施法定计量单位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非法定计量单位逐步被禁止或废止,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各领域得到了广泛和普遍的应用。但是,我国有关单位制统一和实行法定计量

2、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多为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发布,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信息时代、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应用环节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和矛盾,亟待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出补充和完善。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11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统一度量衡制度的国家,传统度量衡单位已深深植入了民族的文化、语言、生产和生活等各个领域。因此,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废止非法定计量单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国1984年发布《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已超过30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提出的废止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在生产、贸易和生活领域,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法定

3、计量单位仍有应用,口语化表述则更加广泛,法定计量单位完全替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进程和困难远远大于预期。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力度较小,《计量法实施细则》对非法使用非法定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过低的违法成本使得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开展行政监督的力度偏弱。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增长和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技、生产、消费、教育、医疗、环境、安全等领域出现了不少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用。但在我国现行有关统一单位制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际贸易、科技、制造业、进口商品等单位制的应用和管理的边界不够清晰,给我国推行法定

4、计量单位制度和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大背景下,由于各国单位制统一的进程不同,贸易单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在国际贸易结算、产品制造等领域还将长期存在,很难一蹴而就,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满足单位制逐步统一过程中规范使用和行政监督管理的需要。11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政府把大量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工作重点和更多行政资源从以审批发证为主转向创新宏观调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2017年12月27

5、日,《计量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的规定,取消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审批项目,新增了规定“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所以,依据《计量法》的授权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显得十分迫切。三、起草的基本经过为了加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委托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开展《管理办法》的课题研究工作。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我国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基本情况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了国际法

6、制计量组织(OIML)以及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统一单位制和限制使用非国际单位制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并对我国和其他国家统一单位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调研报告和《管理办法》(初稿)的起草,并通过了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组织的专家评审。112018年初,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要求,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对已经起草的《管理办法》(初稿)组织开展了进一步研究和修订。起草组邀请了部分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较多的商用飞机、汽车、化工、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计测院的专家,听取他们对限制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4月,总局计量司相关负责人

7、听取了起草组关于《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改情况的汇报,提出了借鉴国外相关管理办法、突出使用者责任、明确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组按照相关意见和建议,参考了OIMLD1《计量法要素》中有关法定计量单位和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相关表述,还参考了欧盟、日本等国家限制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国国情和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的实际,对《管理办法》(初稿)的条款开展了反复研究、斟酌和修改,并按照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初稿”中的文字表述,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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