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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责。第三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二)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三)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第四条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一)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伤5人,或者亡3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二)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三)重大案件,是指
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四)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五)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一)行政处理。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适用:通报
4、批评、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六条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责任查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对特别重大案件,应当“上追两级”。(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将各岗
5、位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的政绩、工作质量考核,凡有失职行为(包括原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失职行为)的,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本规定约束的特殊人员。(三)坚持惩前處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查究失职人员,要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二)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三)发生案件迟报、漏报
6、、谎报或隐瞒不报的。(四)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六)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A)对发现的隐患,未制定或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九)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查究:(一)积极组织破案,并追回大部或全部损失的。(二)自查发现案件并及时报告的。(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九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责任查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第
7、十条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对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易地同级任职。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被查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理的,从做出查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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