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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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一、爱情与人生二、婚姻与家庭三、家庭美德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爱情的本质一、爱情与人生性爱理想责任自然属性—生理需要即性爱社会属性—精神需要即情爱爱情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恋爱中的道德婚姻与家庭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父亲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第三节树立正确的

2、恋爱婚姻观三、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男女平等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人格地位上平等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2、结婚的禁止条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和三代

3、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重婚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案例分析甲的祖父与乙的外祖母是兄弟姐妹,问甲乙可否结婚?与表哥的女儿结婚,法律允许吗?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或呗撤销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1、离婚的处理原则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申请、审查、登记,(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诉讼离婚)A、保障离婚自由B、反

4、对轻率离婚2、离婚的程序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4、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之时,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夫妻关系终止,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

5、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5、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法院能否判王某与董某离婚?[案情]王某(男)与董某(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结婚,1991年生下一女孩。平常生活中,王某与董某因家庭琐事常常吵架。1994年8月二人又计划外生一女孩,二人更以吵架为家常便饭。1994年底

6、二人将小女儿送人。1995年元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问题]法院准否王某与董某的离婚请求?为什么?[答案与分析]本案中王某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董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王某即提出离婚,违反了这一规定。所以,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起诉。案例分析二:范某和贾某离婚孩子有谁抚养?[案情]范某(男)与贾某(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81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

7、女孩。过了几年后,范某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某女秘书鬼混通奸,夫妻关系紧张。范某遂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性格不和,幼时年幼无知,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某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范某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氓,逼迫贾某,贾某还是不同意离婚。范某从1991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拼居,不回家,也不向贾某和女儿交生活费。贾某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1993年范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某则坚持认为,

8、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范某因生意,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贾某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问题]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与分析]1、法院应判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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