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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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DiscussionofLegislationPathonLitigationModesofSecuritiesCivilCompensation作者:李激汉作者简介:李激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原文出处:《法学》(沪)2018年第20183期第90-103页内容提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仅在程序运行中而临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实体裁判中也存在股东财产循环、净损害度量等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过程中,虽然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与应对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原则上仍

2、应以积极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状况,立法对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不宜采取“选择性激励”律师之手段,而应以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期刊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复印期号:2018年07期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改革路径目前国内学界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之立法均集中于制度层面的规范分析,而缺乏对制度应对现实问题的一般性探讨。①从法律经济学视角考察,每种诉i公方式均代表一系列诉讼权利的重新安排。只有深谙诉讼方式背后蕴含的权利结构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才能对其具体运作方式有深入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科斯曾言:“如果将市场交

3、易成本纳入考虑,只有权利的重新安排所带来的产值增加大于引起这一安排发生的相关成本,这一重新安排才会被执行。"②如果仅仅对他国或地区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逬行规范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大谈整体引逬或者部分引进的改革方案,可能无法基于我国国情建立起既在规范上合理、又能有效运行的证券民事赔偿诉i公方式。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175条、第176条对原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予以改革,但仍存在诸多不足。③有鉴于此,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殊值探讨。一、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与其他民事赔偿诉讼不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面

4、临诸多影响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或者程序公正的现实问题。通过诉讼方式立法对这些问题予以系统性应对,直接关涉诉i公运行的效率和对投资者诉权的保护。在讨论如何在《证券法》上建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之前,实有必要对证券民事诉讼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予以梳理和分析。(一)证券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中的"财产循环问题〃〃财产循环问题"(thecircularityproblem)又称股东财产转移问题,是指在实施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被告公司向受损投资者给付赔偿金后,可能并没有产生弥补损失的结果,反而在持有系争股份的股东和不持有系争股份的无辜股东之间或者在继续持有系争证券的股东和自己之间形成一种简

5、单的财产转移活动。例如,当被告公司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时,对欺诈实施日之前购买证券并持有至更正日之后的股东而言,虽然可能没有因虚假陈述的影响而导致价格损失,但其作为公司股东,实际上承担了公司因支付赔偿金而导致的证券权益上的损失。④这样,〃结果是一群无辜的投资者向另一类似群体进行大规模财产转移"。⑤而在通常情况下,股东财产转移还不止这种情形。在同一公司继续持有系争证券的股东和自己之间也发生财产转移。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赔偿规定》)第18条第3项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

6、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继续持有系争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属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若判决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那么,继续部分持有该证券的股东具有“受损投资者"和〃责任承担者(被告公司)之股东〃的双重身份。公司因诉讼或者和解而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将金钱从股东的一个口袋转移到另一个口袋"。⑥”财产循环问题”可能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实体公正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证券交易二级市场案件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因为在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中,当公司以虚增的股价向原告出售股票时,公司的原股东尚可从中获取利益;而在二级市场中,当公司的前任股东以虚增的股价向原告出

7、售股票时,公司的现任股东并没有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得到任彳可好处。⑦股东是公司股份之所有者,其股份的价值与公司净资产直接关联。公司对受损股东承担责任所致的财产减少会同时导致股份实际权益的变动,因此可能没有达到弥补股东实际损失的效果。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侵权法的功能包括〃赔偿因为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害,并遵循正当程序将赔偿成本公正地施加给应当承担的人且仅仅止于此人"。⑧如果被告公司赔付的最终结果没有使受害人真正受益,反而使其他无辜股东或者股东自己承担了部分赔偿成本,那么,诉讼结果公正的目标能否实现未免会产生疑问。(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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