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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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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水县敎肓体肓局农持义务敎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穽制(本制度通过清教体发〔2014〕10号文件下发)二O—四年元月二十七日清水县教育体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各实施学校必须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学校政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学校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1)无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制度、制度未悬挂上墙、制度不齐全的。(2)经教育局检查发现,营养改善计划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的。(3)未配备营养食品专用储藏室的。(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虫、防霉、防盗、防破坏
2、相关措施的。(5)加工间和储藏室卫生不符合标准的。(6)学生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3、=
4、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理。(1)确定享受营养餐学生名单不符合省、市、县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厚此薄彼,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食品过期或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3)对学生浪费营养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有关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学校
5、或个人。(2)发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或个人。(3)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或个人。(4)对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供货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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