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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经济法教材复习题答案(2版1次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C2.D3.B4.C5.B二、多选题1.AB2.ABD3.AC4・ABC5.ABC三、判断题1.X2.V3.X4.X5.X四、综合分析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屮的恶意串通行为。因此给黄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梁某承担连带责任。(2)能。彩电由非法占有人梁某转移给第三人王某,王某取得彩电时无过错(因为王某买下彩电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因此所有人黄某无权向第三人王某请求返述彩电,黄某的损失只能要求张某、梁某赔偿。王某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D2.D3.C4.C5.B二、
2、多选题1.AB2.ABC3.ABCD4.ACD5.BC三、判断题1.X2.V3.X4.X5.X四、综合分析题(1)发起人协议中有一点不合法: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2)公司成立Z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15年4月1Ho(3)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屮应由丙召集和主持。(4)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5)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
3、向般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屮,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口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髙.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第三章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A2.A3.C4.B5.D二、多选题1.ABD2.AC3.CD4.ABC5.ACD三、判断题1.X2.X3.X4.V5.X四、综合分析题(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Z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14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対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14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5、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英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
6、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口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
7、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第四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C2.C3.A4.B5.D二、多选题1.BD2.BD3.AB4.AB5.ABD三、判断题1.J2.X3.X4.X5.X四、综合分析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屈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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