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ID:42077282

大小:60.0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9-09-07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1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2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3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4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增值税新条例、细则及若干政策解读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的背景旧税制存在的问题完善税制的探索修订条例、细则的时代背景二、条例、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政策体现到新条例中。五是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2、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3、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三、新条例执行中注

2、意的问题(一)税率方面的问题1、执行时间。2、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3、部分适用13%税率货物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二)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

3、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凭证旧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

4、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五)征收率问题1、执行时间。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按简易征税办法征税的货物。财税[2009]9号自来水粘土实心砖变更征税办法的时间(六)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条例未规定的其他现行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八)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免税货物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

6、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九)缴税期限及征期问题1、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

7、内缴纳税款”。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一)视同销售问题旧细则第四条规定(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新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二)混合销售问题新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