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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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专题讲座主讲人:陈兴礼律师单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2010年12月21日担保法主要包括的内容所谓担保通俗说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既是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物保既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还有定金,就是说担保方式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类,担保法在民事法律是比较难掌握的,现又存在新法《物权法》中担保物权部分和《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使之更加难掌握。担保法渊源要了解担保的相关知识,现看一下立法规定,最早先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对分别用了四款对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做了规

2、定做了相关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从106条至117条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995年《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来,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其担保物权部分较《担保法》做了较大变动,其第一百七十八条做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基本适用《物权法》,仅保证和定金的相关规定目前仍然适用《担保法》,在今后的立法中,会将该两个内容充实到新的法律中,届时,《担保法》将因完成其光荣的历史使命而被废止。五大

3、类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及《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相关担保的物权对比我今天就从以下两个方面和大家介绍一下法律规定的五大类担保的法律规定,一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类担保方式的主要法律规定;二是对《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相关担保物权进行对比,掌握其新的法律规定。保证(一)保证的概念。《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1、谁可做保证人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就保证人做了明确的规定A、法人、

4、B、其他组织(担保法解释15条)C、自然人都可做保证人2、那些人不能做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

5、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A、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有效。担保法10条第2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B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

6、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C、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担保法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

7、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能做保证人因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保证3、保证

8、的范围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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