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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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1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2(-)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2(二)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3(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3四、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对策建议4(-)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工作应纳入执行机构的管辖范围4(二)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范围中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4(三)建立健全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制度4(四)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5(五)完善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5参考文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相关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社会运行机制的FI益复杂,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H

2、益宽泛,行政不作为也越来越大量岀现。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从而对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对于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国家赔偿、如何进行赔偿,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是推进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需要。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并未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本文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探讨。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

3、家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职权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某种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情况下,而消极地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经其授权的组织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由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与法律授权的目的不相符合,不仅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政府权威,还降低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严重阻碍法治进程。建立健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

4、偿责任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木文拟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不作为侵犯且

5、造成损害的人,当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将行政不作为这一违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责任之列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国家赔偿法》不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行政不作为正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产生的。同时,根据该法第3条、第4条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

6、时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个保底条款,包括列举Z外的其他所有违法行政职权的行为,自然包括行政不作为了。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职责”应当涵括了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不排除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7、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可见,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不作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进行赔偿。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尽管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有实践和理论基础,

8、但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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