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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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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违法行政行为第一节违法行政行为概述我国违法行政行为分为下列四类,即主体违法、依据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其中主体违法包括主体构成违法、主体职权违法(又分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违法)和主体主观违法三种;内容违法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与法律相抵触或内容缺乏明确性、可行性;行政程序违法,又称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情形。依据违法包括事实根据违法和法律根据违法。法律根据违法,又称适法错误,指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违法;事实根据违法指行
2、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事实根据。第二节行政越权一、行政超越职权的定义行政超越职权,通常被简称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行政行为。二、行政超越职权的分类行政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逾越行政管辖权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行政权限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层次、地域和事务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基于权限的内容,行政权限逾越又可分成事务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权逾越、层次管辖权逾越和数项管辖权综合逾越四类。1、事务管辖权逾越。它以行政主体的业务范围为基础,意为行政主体管辖了不
3、属其法定业务范围的事务。2、地域管辖权逾越。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的空间范围。3、层级管辖权逾越。它表现为有直接或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及有授权关系的授权与被授权行政主体之间管辖权的相互逾越。4、数项管辖权综合逾越。它指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在两项或更多项管辖权方面均发生超越的越权行为。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限度的情形。第三节行政滥用职权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定义和特点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
4、行为。其特点表现为:第一,滥用职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第二,滥用职权只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第三,滥用职权是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轻微的不合理、一般属行政不当,不构成滥用职权;第四,滥用职权是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为的总概念。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强制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屡屡发生,如强制拆迁、强制订阅报纸等等。二、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把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主要情形:1、背离法定目的。它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从客观上分析不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而
5、另有所图的情形。2、不相关的考虑。行政行为人在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或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3、违反可行性原则。4、违反均衡原则。均衡原则要求:(1)行政主体应选择造成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方法实现行政目的;(2)在多种行政方法中,行政主体应选择最适当方法;(3)行政主体使自由裁量权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不能小于对相对人损害的利益。5、违反平等对待原则。该原则是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6、违反惯例原则。7、违反遵守行政规则原则。8、结果显失公正。未超过法定权限范围的自由裁量行为,从结果上看明显不合理、不
6、公正的违法称为显失公正。第四节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定义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下同)的状态。此定义需作下列说明: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不等于身体的静止。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再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最后,行政不作为违法是一种状态,它可能表现为整体行政行为处于一种不作为违法情形,也可能仅表现为某个行政行为的某处或几处呈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形。二、行政不作
7、为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2、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3、行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过全面履行。第五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如果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界定"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事先明确:首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其次,违反法定程序又称程序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即只要事实上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就构成该种违法。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与损害相对人的合
8、法权益相等同。在我国,行政规章能够有限度地创设相对人新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既为立法承认,也为理论认可。因此,行政规章自然属于行政法渊源的一部分,违反法定程度中的"法"理应包括制定法上的法律(狭义)、法规、规章及其他制定法。第六节事实问题瑕疵一、事实问题瑕疵的定义此处所指事实,是指法律上的事实,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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